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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抵押案例分析。
抵押案例分析。
1、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抵押债权优于一般债权,同是抵押债权按时间先后清偿,因此,设定了抵押债权的房屋出卖后应先清偿银行的10万,再还B的4万,A的欠款用其他财产清偿。但要注意出卖时各个债权是否到期。无效,该房不属于李某,李某没权利设定抵押权。
3、按照“参照前两款规定”的要求,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抵押人系登记的权利人;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时为善意;交易行为有偿;已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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